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,就如何處理議員不檢點行為,向議員發問卷,諮詢是否需要訂立處分,包括建議如果議員於任期內第二次在立法會會議上被命令退席,經全體委員會同意後,不得出席隨後一次的立法會會議。
另外,秘書處亦就規管拉布,提出議員可以即時或經過一段時間後,動議結束辯論,但結束辯論的議案,要先在內務委員會取得壓倒性多數議員同意,例如三分之二多數票,並在大會分組點票下通過,才能有效。秘書處又建議修改議事規則,規定議員不可動議,被主席認為瑣屑無聊或無意義的系列修訂;以及賦權主席選取修訂進行辯論和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