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涉嫌貪污賄賂案,主控官指,許仕仁零四年曾向新地旗下公司,申請一筆三百萬元無抵押貸款,出任政務司長前後,三次要求延期還款,控方質疑新地不會拒絕延期,許仕仁有利益衝突。控方又指,許仕仁上任政務司長前,已搬入新地旗下禮頓山相連單位,表面上以市價租金十六萬元租住單位,持續三十個月,租金總值四百八十萬元,實際上郭炳江透過新地執行董事陳鉅源及前港交所高層關雄生,預先將整筆租金過戶給許仕仁。
控方又指,許仕仁在出任政務司長前兩個月,已中止與新地顧問合約,但仍然以名下公司,收受新地每月三十七萬多的薪金,長達十一個月,直至零六年二月,即在做政務司長期間,仍有收取款項,總值四百一十多萬元。郭炳聯在收據上,寫上有關款項是特別花紅,相信是藉認同許仕仁過去表現的名義,換取優待新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