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駁回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不服非法集結裁決,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。黃毓民的代表律師提出五點論據,包括當時示威者只是在行人道上集結。法官指出,如果有三萬人在彌敦道的行人道上集結,是否不用提出申請,又反問示威者是否要走出馬路,阻碍交通才向警方通報。法官認為警方有責任履行職責,對有關觀點百思不得其解。
代表律師指示威者是自發參與,但法官認為示威人士是受到號召才參與遊行。至於律師指警方處理今次事件有歧視成分,法官批評無合理理據,並指出歧視必須針對個人而非事件,因此駁回上訴申請。代表律師表明會向終審法院上訴。黃毓民早前被裁定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,召集示威者在花園道衝擊警方防線,令港島區主要幹道受阻數小時,非法集結罪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