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北京, 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郃中林表示,目前內地跟香港只在民事文書送達,仲裁裁決認可,以及部分民商事判決認可上,簽訂合作安排,平均每年處理一千件案件左右,去年達一千五百宗,但目前兩地在刑事領域上,以及民事調查等方面,仍未有制度上安排。他解釋,主要原因是香港採用普通法,而內地法系是大陸法,兩地法系差別太大,要對接起來有難度。

最高法院又指,海峽兩岸簽署司法互助協議五年以來,合共辦理三萬七千多宗司法互助案件。郃中林特別提到,台灣法院一直以來沒有認可大陸的調解書和支付令,對當事人不利,造成訴訟負擔,希望台灣可以透過司法解釋或修例,解決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