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涉嫌貪賄案,高等法院繼續由瑞銀集團一名部門主管,就第四被告、新地執行董事陳鉅源海外公司帳戶紀錄作供。他指,公司在零五年六月廿二日,將戶口一千零八十萬元轉作銀行本票,支付給第五被告、港交所前高層關雄生。到零七年十一月,陳鉅源以他海外公司戶口,將一千二百萬港元,轉作一百五十萬美元,再匯到關雄生在新加坡的朋友,開設的公司戶口。零八年四月底,陳鉅源的個人戶口,就收到第二被告、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一筆七百萬港元款項。
不過,證人在辯方律師盤問時承認,無任何資料顯示,陳鉅源隱暪持有及操控,他自己的海外公司戶口,又同意持有海外銀行戶口,是常見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