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鴻基地產高層涉嫌貪賄案,高等法院繼續由瑞銀集團一名部門主管,就第四被告、新地執行董事陳鉅源海外公司帳戶紀錄作供。他指,公司在零五年及零七年,先後將戶口一千零八十萬元轉作銀行本票,支付給第五被告、港交所前高層關雄生,以及將一百五十萬美元,匯到關雄生在新加坡的朋友,開設的公司戶口。零八年四月底,陳鉅源的個人戶口,就收到第二被告、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一筆七百萬港元款項。

控方早在開案陳詞,質疑郭氏兄弟透過陳鉅源同關雄生,迂迴向許仕仁輸送利益。不過,證人在辯方律師盤問時承認,無任何資料顯示,陳鉅源隱暪持有及操控,他自己的海外公司戶口,又指陳鉅源以本票形式付款,其他人仍可追查資金來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