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二十五歲內地男子在區域法院被判洗黑錢罪名成立,判監三十五個月。案情指,一名六十六歲男事主今年二月底,接獲一名陌生男子來電,訛稱兒子因欠債而遭禁錮,要求事主支付三十萬元贖款,否則會對兒子不利,事主同意支付贖款,並即時報案。警方確定事主兒子安全及沒有欠債後,安排事主按照騙徒的指示,將贖款帶到元朗屏信街對開。被告到場取款時,被埋伏的探員拘捕,落案控告他一項洗黑錢罪名。
警方鑑於電話騙案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和程度,引用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第27條,向法院申請加重刑罰。區域法院考慮後,決定加刑七個月。被告即時入獄三十五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