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、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表示,中央對香港如何實行自治,擁有監督權,是天經地義。對於有批評指監督權是新概念,他反駁,香港法院可以通過審判監督政府施政,而立法會也可以監督政府,但基本法亦沒有「監督」兩字,而是透過條文的邏輯表達出來。他又指,基本法作為授權法,中央授出權力予香港,意味必然有管控權,保証授出的權力,是按照中央意志行使,防止被授權者行使權力,危害自身的權力和利益。

同樣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的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欣新指,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非原生,而是授權派生。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,並不妨礙高度自治權的行使,不能下結論指,中央擁有管治權就意味高度自治終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