荷里活電影《變形金剛4》,去年十月在本港拍攝期間攝製隊在土瓜灣遭勒索的案件,今日區域法院裁定,35歲的首被告有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罪行而遊蕩罪名成立,入獄三個月,但串謀勒索罪就因控方未能證明,兩名被告有共同勒索協議而判罪名不成立。而30歲次被告,亦因為控方無確實證據證明他在現場有犯罪行為,裁定罪名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