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港上巿的中國礦業資源、四十三歲前執行董事陸健,及四十一歲前財務總監余譪琪,以一千五百萬元出售一間附屬公司時,分別收受利益,在區域法院裁定提供和接受利益、及串謀使用文件欺騙的罪名成立,還押懲教署,等候被告求情申請,本月廿一日再處理。

廉署指,陸健以太太親戚的名義,設立一間投資公司,然後在零八年十一月,以投資公司名義出資一千五百萬元,向中國礦業資源收購細胞治療技術中心,陸健再向余譪琪提供三十三萬元的股份,作為處理有關交易的誘因或報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