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前秘書長吳文華表示,立法會未有強制議員報銷酬酢和交通開支時,要提供單據,是早年政府和立法會建立的默契,當時政府認為,議員有時難以就交通費提供單據,而且政府明白資助議員聘請人手的金額,每次增幅不多,因此容許議員以酬酢和交通津貼的一半,用於聘請人手,但必須提供聘請合約。她認為,有關的制度可以檢討,但同時要考慮議員實報實銷的金額是否足夠。
對於立法會大樓抵禦衝擊的能力,吳文華表示,當年,立法會通過撥款興建高鐵,引發示威者包圍,秘書處才意識到大樓有機會被圍堵,但由於已經就新立法會大樓簽訂建築合約,任何改動都要增加建築開支,因此建築署建議,在新大樓保養期,即是完工十八個月後,才作出改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