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訴庭接納律政司提出的申請, 將區域法院就前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,以及其經理人叢培崑,被判收受利益,罪名不成立的案件呈述,發還原審法官作修改。律政司一方質疑,原審法官裁定無綫是知道及默許陳志雲外間工作,是無足夠證據,而在裁定陳志雲對控罪有合理辯解時,亦錯誤考慮多個因素,包括認為他沒有不誠實意圖、無刻意隱瞞無綫、以及對無綫沒有構成利益衝突,同時沒有考慮陳志雲的外間工作是與主事人業務相關,認為不可能達致有合理辯解的裁決。

陳志雲被控在零九年,任職無綫期間,在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中的《志雲飯局》舞台版環節,未經公司批准而收受十一萬二千元。兩人被控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等三項控罪,一一年在區域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。律政司其後上訴,發還區院後,第二度獲判罪名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