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開始聆訊香港電視網絡就不獲發免費電視牌照,提出的司法覆核。代表港視的律師引述廣管局,即通訊局前身,在一一年提交行政會議的報告,顯示局方考慮過公眾諮詢及專家意見等五大因素後,建議發牌予三間申請電視台,認為全部都有經驗及管理技巧,可以擴大免費節目的數量、質素及種類,加上總投資額達三十八億,對社會及公眾有利。廣管局當時指,只要申請人符合條件就應該發牌,局方無責任保障既得利益者。

代表律師又指出,去年中行政會議採納循序漸進的發牌模式,等同為發牌設限,違背九八年開放市場的政策原意;而政府通知港視不獲發牌的信件,無解釋或證明港視能力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