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七十歲的前公司財務總監,四十度以不誠實方法,盜取公司款項超過七百萬元,在區域法院,被判入獄兩年零十個月。

被告在九六年至九九年期間,藉為公司僱員繳交稅款,或為公司繳付支出賬項,誇大應付賬項的銀碼,或重覆支取同一筆賬項,然後將涉案款項存入自己的私人戶口,或者以現金支票盜取款項。公司在被告離職後,整理帳目時揭發事件,九九年向警方報案,被告已經逃往加拿大,到今年一月成功將被告引渡回港受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