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上海,下月起,雙方或一方為上海戶籍的夫婦在四種特殊情況下,可以再生育一名子女。第一種情況是,夫婦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,婚前各生育過一名子女,而現家庭無子女。二是,夫婦有一方為獨生子女,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名子女,雙方婚後生育一名子女,現時家庭只有這一個子女。
第三種情況是,雙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,婚後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,經醫學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。最後一種情況,是夫婦一方是烈士子女,婚後只生育一名子女。措施有效時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