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,就現行逆權管有法例提出建議。委員會認為,現有逆權管有條文應該保留,但建議改動現有申請機制,佔有人在連續逆權管有土地十年後有權申請註冊,原本土地擁有人會接獲通知,並可提出反對;但如果擁有人未有在時限內反對,佔地者可獲得註冊。如果佔地者未有被逐出而繼續管有該土地多兩年,佔地者可再提出第二次申請。報告又促請政府加倍努力解決新界土地界線問題,但指單是重新進行測量並不足以解決,建議要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過程中,一併解決。
按現時法例,長年佔用對方土地超過十二年或其他法定時限,而沒有被驅逐,佔用者可申請成為合法新業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