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,建議改動逆權管有申請機制,佔有人在連續逆權管有土地十年後有權申請註冊,原本土地擁有人會接獲通知,並可提出反對;但如果擁有人未有在時限內反對,佔地者可獲得註冊。如果佔地者未有被逐出而繼續管有該土地多兩年,佔地者可再提出第二次申請。委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指,上述建議須在《管有業權註冊條例》實施後才可落實,又預料實施後成功逆權侵佔的機會會較細。

委員會又指,過去終審法院曾經有案例,裁定如果佔人有向業主交租,則逆權侵佔不成立,委員會認為裁決錯誤,建議修例。另一個適用於按揭物業的建議,是在法律條文訂明,在按揭人無履行還款責任才開始計算侵佔日期,亦是推翻過往終審法院的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