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反間諜法草案,對間諜行為作出明確定義,是指境外機構、組織、個人,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;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代理人的任務;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;竊取、刺探、收買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;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或進行其他間諜活動。
草案又規定,國家安全機關及工作人員,履行反間諜工作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,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。對屬於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,應當保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