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發展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,被裁定串謀詐騙租屋津貼,罪名成立一案,上訴庭駁回他們的上訴。判詞指,雖然原審法官在判斷兩人是否以自己資金,買入聲稱租住單位上有出錯,但麥齊光與曾景文在事件上,確實有實際金錢利益,令他們可以申請政府的租金津貼,裁定原審法官並無誤判或審訊不公。
兩人在1985至90年間,分別聲稱是北角城市花園21E和22E的租客,但實際為租住單位的業主,去年被裁定串謀詐騙等六項罪名成立,各被判入獄八個月,緩刑兩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