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涉貪賄案,第四被告陳鉅源代表律師結案陳詞時指,有十個強烈原因,證明陳鉅源無行賄,包括許仕仁任內,從無優待新地、他亦不會安排家人牽涉在內,處理賄款等。律師又指,他和許仕仁是鄰居,如果行賄,為何不直接現金交易。律師又指控方無證據指控陳鉅源墊支部份賄款,而形容陳鉅源與郭氏兄弟一黨,對他極不公平。律師重申,陳鉅源所收取的花紅,是基於他對公司有貢獻,不屬於參與行賄的報酬,他不會因為出於忠心,代僱主犯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