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涉嫌貪賄案,法官麥機智繼續引導陪審團裁決,他將控方的證人供詞重整,逐一讀出要點,指假如陪審團認為證人作供,出現前後不一致情況,應視乎偏差的程度、論點的重要性,決定是否信納。

他引述首名證人行會秘書黃潔怡,解釋利益申報制度目的,是要確保行會成員應在不偏不倚的情況下,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,申報制度依賴官員的自律。法官同時指出,黃潔怡認同只須申報現有利益,以往與某間機構的關係,即使是受薪做顧問,都不受限制,除非會議討論的議題,涉及官員做顧問時的範疇,才要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