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,下午通過修訂現行處理議員投訴的程序,規定投訴人必須披露身份,才會受理個案。至於針對前任議員、不屬於委員會職權範圍等投訴,就毋須請示主席,日後交由秘書把關,按《議事規則》決定是否受理。委員會早前,就是否修訂程序,諮詢全體議員,結果收回的意見,有七成二議員贊成修訂,佔大多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