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務院修改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》,降低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成立業務的門檻。修例後,取消了外資銀行及中外合資銀行,在內地設立分行時,需要有不少於一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;原先要在內地開業三年以上,才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,降至一年以上及毋須連續兩年有盈利,就可以申請。同時刪除了有意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,應該在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兩年以上等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