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,對煙草廣告作出嚴格限制,建議禁止利用廣播、電影、電視、報章、期刊、音像製品、電子出版物、移動通信網及互聯網等,發布或變相發布烟草廣告。

另外,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亦規定,藥品、保健食品、醫療器械及醫療廣告,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專業人士、患者的名義或形象,作推薦及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