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貪賄案,高等法院判許仕仁監禁七年半,另外向政府交還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元賄款。法官麥機智形容,許仕仁能幹及口才了得,如非牽涉本案,可能是近年最優秀的政務司長,但他的缺點是貪婪或適應高尚生活,以自己預期的職位及地位,爭取最多利益。

法官說,許仕仁作為香港高官,社會預期他只是做一些對有利香港的事,而不是對自己有利的事。香港自七十年代起,努力打擊貪污,許仕仁身為政務司長,犯今次罪行,令香港大受打擊,但考慮許仕仁超過三十年在政府工作,不能漠視他的貢獻,亦接受他品格良好,決定扣減刑期九個月,判刑七年半。法官又說,今次案件審訊的困難前所未見,在調查過程及準備,都非常艱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