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,裁定民陣星期日遊行,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要求民陣安排一百名糾察的條款合理。委員會主席阮雲道指,民陣申請的遊行人數達到五萬人,即每名糾察要監察五百人。對於不反對通知書要求民陣,協助警方阻止沒有牌照的籌款活動或街站,阮雲道指遊行組織者無責任協助處理非法籌款活動,條款亦太籠統,因此要將「協助警方」字眼,改成「呼籲」。

至於民陣不滿警方不容許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過馬路,插隊加入遊行隊伍的條款,就維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