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,裁定民陣星期日遊行,警方不反對通知書要求民陣安排一百名糾察的條款合理。委員會主席阮雲道指,民陣申請的遊行人數達到五萬人,即每名糾察要監察五百人。對於不反對通知書要求民陣,協助警方阻止沒有牌照的籌款活動,阮雲道指遊行組織者無責任協助處理非法籌款活動,裁定警方要將「須盡力協助警方」字眼,改成「呼籲」。至於民陣不滿警方不容許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過馬路,插隊加入遊行隊伍的條款,就維持原判。

民陣召集人陳倩瑩表示,上訴委員會的裁決可以接受,但很遺憾目前只找到約六十名糾察。她說在佔領期間,有糾察因為協助制服疑犯被拘捕,導致難以招募糾察。她說違反不反對通知書須負刑事責任,但強調民陣不會取消遊行。警務處港島總區總部高級警司陳永淵歡迎裁決,特別是維持糾察人數,反映警方為維護公眾安全而施加條件是恰當;又指警方絕對尊重遊行示威權利,懇請遊行人士遵守不反對通知書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