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零一二年國慶日的南丫海難,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進入引導陪審團階段。「南丫四號」船長周志偉,及「海泰號」船長黎細明,各否認三十九項誤殺、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,及一項交替控罪。法官提醒陪審團,誤殺與謀殺是兩回事,陪審團必須確定四項因素成立,才可判被告罪成,包括船長有否盡責確保船上乘客及船員安全、是否無盡力避免兩船相撞,及是否疏忽直接引致有人死亡等。

法官又指,三十九項誤殺罪,要有一致裁決,不能部份成立;而兩名被告的控罪要分開考慮,決定時要基於庭上證據,不應作任何估計,要避免受傳媒影響,同時要避免因同情或事件是悲劇,而懲罰兩名船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