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大一名內地女生,承認盜竊罪,在銀行櫃員機,取去之前提款人未取的四千九百元,在觀塘法院被判罰款一千元及賠償事主損失。

裁判官要求控方解釋,為何另一宗涉及一名外籍被告的櫃員機偷錢案,可以自簽守行為,質疑控方處理手法不一致。律政司代表解釋,之前一宗案件涉及金額五百元,而本案金額四千九百元,偏離輕微罪行,即使被告初犯、願意賠償,都沒有特殊因素令控方考慮讓她簽保。裁判官聽取解釋後表示,尊重控方決定,但他個人認為,在考慮類似案件時,應該同情心大過純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