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準工時委員會同意應立法管制工時,要求僱主及僱員簽訂僱傭協議時,要清晰列明工時、午膳時間及休息時間等。工聯會陳婉嫻批評,委員會的建議與標準工時是兩碼子事,只是欺騙港人。她話,只有僱主才有權力決定在合約中訂明工時,工聯會認為必須訂立每周標準工時四十四小時,僱員才有條件爭取超時補水。
工黨主席李卓人亦批評委員會漠視民意,未有規定僱主要提供超時補水,只是容許僱主以合約形式,繼續剝削員工,未能達致令勞工在工作和生活間取得平衡的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