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年在大角咀發生的肢解案,陪審團正退庭商議。期間法官解答陪審團有關謀殺定義的問題,指出要裁定謀殺,必須確定被告有在現場參與殺人,只是有份計劃並不構成謀殺。法官在引導時說,兩名被告涉及的謀殺罪,案情不盡相同,陪審團應獨立考慮兩人的罪名是否成立,九名陪審員最少要作出七比二的大多數決定,而同一被告的兩項謀殺罪,裁決應該一致,希望陪審員運用個人經驗及常識,判斷案中證供是否可信,作出真誠無疑的裁決。
被告分別是遇害夫婦的幼子周凱亮,及他的朋友謝臻麒,被控於前年三月,合謀在謝臻麒位於大角咀的住所,謀殺周凱亮的父母,並肢解屍體,兩人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