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公開大學學生,在佔領行動期間,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,控罪早前獲撤銷。他指控罪令他深受困擾,影響情緒以致遲交作業,未能完成有關課程,要求索取學費及交通費合共約八千元,被高等法院法官拒絕。
法官判辭指,申請人聲稱所蒙受的損失,並非因辦理法律程序而產生,法庭依例只批准發還二千一百元,補償應訊時間及車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