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頒布判詞,解釋拒絕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的原因。判詞指,郭炳江一方指控方在案件中未有證明,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在收受利益後,有確實行動以公職人員身份優待新地,因此不構成串謀藉公職作不當行為,又質疑原審法官在案中引導陪審團作裁決,作為上訴理據。
不過,上訴庭不同意收受利益的許仕仁,需要明確優待新地才可以確立串謀的罪名,又指原審法官總結案件時正確無誤,陪審團有權自行決定接納案中那些證據,應予尊重。由於上訴庭法官認為,郭炳江一方在現階段提出的證供,未能證明上訴有真正成功機會,因此拒絕郭炳江保釋的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