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政會議成員兼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,拖欠商交所一名員工超過三十三萬元薪金案,押後至星期四,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。裁判官要求辯方澄清一些事實,代表律師回應說,商交所清盤後,張震遠以月租十六萬元,租住淺水灣的住所,直至上月搬去跑馬地,所有租金都是由太太及太太的家人支付。張震遠離開法庭後,否認租金是由行政長官梁振英支付。

辯方律師又說,張震遠在一零年至一三年,借得大約六億元資金,試圖挽救商交所,但去到一三年五月商交所交還牌照時,資金已經用盡,商交所再無錢到手,欠薪是在這個情況下發生。代表律師說,張震遠當時有同員工解釋,希望維持公司營運,否則不會有資金出糧,形容是「雞先定蛋先」的問題,但張震遠當時可能作出錯誤選擇,但不是蓄意詐騙,他願意以社會服務令,作為處罰,希望法官輕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