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報告指,體育學院董事局開會討論一個涉款二百萬元的中學教育計劃時,董事局主席、其中一名董事和體院院長,涉嫌一度沒有申報利益,後來申報利益後,在會議上亦未有避席。審計署批評他們沒有嚴格遵守防止利益衝突的規則。
報告披露,體院董事局一三年通過,以管理層物色的六間備選學校,籌備合作計劃;但到一四年五月,管理層向董事局匯報時,相關學校增至二十五間,包括體院董事局主席任主席的學校組織中的七間學校。審計署質疑,有關學校組織不在最初備選學校之列,亦不符合原訂學校的精英運動員,有至少十人的要求,超越顧問原先建議,以及董事局批准的模式。而在之前的相關會議,董事局主席沒有申報是學校組織的主席,體育學院院長亦沒有申報是其中一間備選學校的校董,到一四年五月的會議才首次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