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行會成員及前商交所主席張震遠,拖欠一名員工三十三萬元薪金,在九龍城裁判法院,判入獄六星期。他獲准以五千元現金保釋,等候上訴,並要交出旅遊證件,不能離開香港。裁判官指,張震遠與案中僱員,結束僱傭關係後,仍然有能力租住每個月十六萬元租金的淺水灣住所,直至上個月為止,而且他就今次案件多度轉換律師,但就無優先支付員工欠薪,顯示他無真正悔意,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。
勞工處表示,裁決清楚顯示勞工處嚴打欠薪的決心,今次判刑有助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,提醒他們違例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是嚴重罪行,切勿以身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