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馬里蘭州檢察官決定,就巴爾的摩黑人青年格雷被捕後死亡事件,控告六名警員,其中一名當日負責駕駛警車的警員,被控二級謀殺及其他五項控罪,最高刑罰可被判監三十年,其餘被告的控罪包括誤殺、襲擊及執法不當。
被控的六名警員,年齡由廿五至四十五歲,三名是白人警員,另外三人是黑人,各准以二十五萬至三十五萬美元保釋候審。檢察官指格雷被押上警車時手腳被鎖,行駛期間並無扣上安全帶,在警車內曾兩次表示呼吸困難,要求接受治療,但不獲理會,而駕駛警車的警員,發現格雷倒卧在車廂內失去知覺,亦未有召喚救護車,必須為格雷死亡負最大責任。檢察官又指,格雷所帶的摺刀,並非法例禁止的彈弓刀,認為警方是非法拘捕。有傳媒取得法醫報告,指無證據顯示格雷被捕時已受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