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委辦公廳加強廉政建設,規定省部級官員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,受規管的包括黨政機關、人大、政協、司法及檢察機關的局級副職以上幹部,與及市國有企業中的領導人員,這些領導幹部的配偶,不得經商辦企業;子女及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,而領導幹部應在生活會上,將配偶及子女經商情況進行明示。
市委組織部及市紀委會對填報家人經商的領導幹部進行專項核實,如發現失實報告或未及時糾正,將受紀律處分,如涉嫌違法,移送有關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