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政司長袁國強再次評論國家安全法第二次審議稿時表示,香港在國家安全上有一定角色,但香港和內地的法律制度不同,而且《基本法》有第二十三條,如果要處理這個問題,應先根據《基本法》的基礎,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進行比較恰當,因為最少在立法過程可以進行諮詢,制度上亦可與香港法律配合和銜接,而執法亦由香港執法機關負責。
袁國強又指沒有聽過《國安法》適用於香港,指根據《基本法》第十八條,任何全國性法例若要在香港適用,要經過一個程序,包括徵詢基本法諮詢委員會,但現階段他沒有聽過委員會有被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