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香港人優先」前成員招顯聰去年在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,被控襲警、拒捕及阻差辦公三項罪名,觀塘裁判法院裁定拒捕及阻差辦公兩項罪名成立,但襲警罪名不成立。由於招顯聰早前因闖入解放軍軍營案,被判入獄兩星期,緩刑一年,法官指他違反緩刑令,而且今次案情嚴重,可能要判處監禁,所以要即時還柙,押後至今個月二十二日宣判。
暫委裁判官崔美霞指,招顯聰當時明顯知道警方有清場行動,質疑他為何兩小時後仍留在現場,認為他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。裁判官指,招顯聰即使倒地後仍然繼續扭動身體,並壓在警員身上,不認為警員使用過分武力。但由於當時現場擠迫,招顯聰的腳部可能碰到警員,不排除雙方只是觸碰,所以裁定襲警罪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