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廣州蓮香就使用「蓮香」商標的上訴,廣州蓮香並需支付堂費。判詞表示,香港蓮香樓有超過八十年歷史,為人熟識,過去一直誠實使用商標,而廣州蓮香在1984年才進入市場,到2006年被另一間廣州飲食集團收購。判詞認為,香港蓮香樓與廣州蓮香商標,過去一直存在令人混淆的風險,若香港蓮香樓不能為商標進行註冊,就無法保障悠久歷史及商譽,亦無法解決與廣州蓮香混淆的問題。

香港蓮香樓於2006年為旗下「蓮香」月餅註冊商標時,發現廣州蓮香未經同意下,於1996年在港註冊「蓮香」商標,於是在零八年提出訴訟。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前年判香港蓮香樓勝訴,並宣布廣州蓮香在港的註冊商標無效,廣州蓮香於是提出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