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今早審理前港大學生會會長梁麗幗,就政改第二階段諮詢,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。入稟狀指出,根據零四年人大常委的釋法,人大常委會只能決定「是否」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,無權決定如何修改,修改建議應該由特區政府提出,再交立法會審議。梁麗幗指人大常委會提出,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八三一框架,超出零四年釋法和基本法的框架,在香港無法律約束力,因此要求法庭裁定,按照八三一框架進行的政改第二階段諮詢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