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香港人優先」前成員招顯聰,因拒捕及阻差辦公,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三星期,而早前違反緩刑令就判監兩星期,其中一星期與原控罪同期執行,因此招顯聰共需入獄四星期。裁判官指,招顯聰去年在旺角佔領區清場時,多次用身體及雙手衝擊警方封鎖線,需要多名警員合力阻止,被捕後繼續反抗,令警員受傷。考慮到要顧及警員的安全,加上被告的背景報告顯示他無悔意,裁判官認為需要判處監禁。

控罪指招顯聰去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期間,在彌敦道近山東街阻礙警員拆路障,較早時已裁定他拒捕及阻差辦公罪成立。招顯聰曾因擅闖解放軍軍營被判緩刑,再犯是違反緩刑令,已即時還押監房。由於招顯聰已被還押兩星期,所以需監禁多兩星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