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外傭僱主拖欠工資及長期服務金,又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,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。有關僱主在外傭的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,仍未按勞工法例支付約八萬六千元工資及長期服務金,又未有在勞資審裁處的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,向外傭繳付約九萬零四百元。
勞工處指,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,他們有責任遵守勞工法例,發放工資及長期服務金,以及按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,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