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,會在星期三的立法會會議上,提出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正案。議案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規定、零四年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解釋、與及人大常委會去年八月三十一日有關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,尋求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。
修正案提出,由2017年開始,行政長官由有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,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,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。提委會委員一千二百人,由四大界別組成,參選人至少要取得一百二十名提委推薦。提名委員會會提名兩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。每名提委最少要投票支持兩名參選人,亦可以支持全部參選人。候選人必須獲得半數以上提委的支持,再由全港合資格選民,投票選出行政長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