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飲食界議員張宇人表示,業界要求放寬簽發酒牌的法例,容許發牌給法團或公司,不只發牌給個人。食物及衞生局長高永文認為,法例規定只可發牌給「自然人」的管制是必要及適當,確保持牌人親自監督酒吧運作,負上清晰法律責任。如果持牌人是法人團體,其董事或合伙人未必要負上違反發牌條件的法律責任;部分法團的架構非常複雜,一旦有刑事檢控會更棘手,不符合公眾利益。因此政府在短期內,不會檢討相關法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