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明報》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件,早上在高等法院開審。兩名被告否認兩項偷竊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。控方開案陳詞時指,兩名被告在二月初已經偷去車牌和一輛電單車,認為是為襲擊作準備,兩人又跟蹤劉進圖,掌握他的行蹤,原本準備在去年二月二十五日向劉進圖施襲,但當日對方未有如常到西灣河一間餐廳食早餐,因此延到第二日進行。當日兩人由劉進圖在九龍塘的寓所,尾隨他的車到西灣河太康街,當劉進圖停泊好私家車後,向他施襲,劉進圖嚴重受傷,包括左肩、背部和雙腳,他自行報警。控方至,兩名被告各收取十萬元酬勞犯案。

兩人其後在深圳被捕,首被告在警誡下指,自己只是負責駕車,第二被告負責斬人。而第二被告指,不認識劉進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