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明報》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案,在高等法院開審。兩名被告否認兩項偷竊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。控方指兩人,在去年二月初,偷去車牌和一輛電單車,認為是為襲擊做準備,指他們又跟蹤劉進圖,掌握行蹤,原本準備在去年二月二十五日施襲,但當日劉進圖未有如常到西灣河的餐廳,因此延遲一日落手。控方說,當日兩人由劉進圖在九龍塘的寓所,尾隨他到西灣河太康街,當劉進圖停泊私家車後,向他施襲,劉進圖左肩、背部和雙腳嚴重受傷,他自行報警。控方又說,兩名被告各收取十萬元酬勞,落手後逃到西灣河街,分別乘坐的士離開,再在九龍塘會合坐港鐵到新界,期間第二被告因擔心血跡而買了新鞋,在下午兩人一同到深圳按摩。

兩人其後在深圳被捕,首被告在警誡下指,自己只是負責駕車。而第二被告指,不知道被斬的是劉進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