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運人士葉寶琳、張漢賢和黃根源,去年六月六日在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期間,參與示威,被控於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,未有遵守秩序,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,張漢賢和黃根源早上在東區裁判法院,判罪名成立。裁判官李紹豪宣讀判辭時指,黃根源事發當晚,在立法會公眾入口阻礙大門關上,容許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,破壞立法會的訪客檢查和訪客證簽發制度,影響保安。而張漢賢與黃根源合力阻礙公眾入口大門關上,並非單純站在大門的位置,但指張漢賢阻礙時間無黃根源那麼長,亦無涉衝突,但同樣打擊立法會相關制度的執行與目的。

裁判官又指,去到別人地方令主人家不能控制誰人進出,以常識來說是不合規矩,何況是立法會。又指立法會有權限制並非議員及職員的人士進出,以維護立法會尊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