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個藥劑專業團體,關注坊間出現不少稱為「藥店」、「藥業」、「藥坊」的店鋪,可能沒有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申請牌照,亦沒有註冊藥劑師駐店,市民購買藥物和諮詢醫療意見時欠缺保障,有機會延誤治療,促請當局檢視法例,只向有藥劑師駐店的店鋪,發藥房牌照,其他店鋪不可使用「藥」字作店名。
衞生署回應指,藥物辦公室於2012年至2014年期間,向持牌藥房及藥行共進行二萬六千多次巡查。同期有六宗非法展示或使用訂明標識、徽號或「藥房」名銜被定罪的個案,強調若接獲情報,會即時展開調查跟進,需要時會與警方展開聯合行動,依法處理。